缓刑考验期拒不报到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

15.04.2015  13:0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收到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对罪犯麻某某撤销缓刑的裁定。

        去年9月份,大通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但罪犯麻某某经法院和司法局多次催告,拒不办理社区矫正手续,并于今年年初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外地打工,至今未归。大通县司法局于2015年3月3日书面建议大通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麻某某的缓刑。

        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查后认为,罪犯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社区矫正相关手续,其行为已违反缓刑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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