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收费要“守住底线开脑洞”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王晓磊)一纸关于“网络转载收费”的通知,引发众多关注。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
在前所未有的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精神创作成果该用什么方式定价、授权、共享,才能做到互惠互利,既回馈作者、又滋养平台?这需要大开脑洞,探索新的办法;但大开脑洞的前提,则是守住“保护合法权益”的底线。
众所周知,在网络上,五花八门的抄袭、侵权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常态。许多作者不用说报酬,就连转载时最基本的署名权都难以得到保障。抄袭侵权甚至已成为流水线,在网上注册一个号,将他人的劳动成果大肆搜罗,改头换面,就堂而皇之地使用、牟利。
更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抄袭盛行,在法治和道德观念上的底线也受到挑战,在一些侵权者的眼中,连“侵权有错、抄袭可耻”的基本法治意识都被打上问号。
一个作者申诉侵权行为,原本是合法权益和违法行为的较量,是“是与非”的较量,但在很多时候,它却被改头换面,混淆成“作者和平台的较量”“内容和渠道的较量”甚至是“新思维和老思想的较量”,似乎主张合法权利的是旧思想,是“认死理”和“过时”“落伍”的表现,是弱者徒劳可笑的呻吟。
是的,在网络世界强大的渠道、平台面前,单个的著作方是弱者,但弱者的维权更应鼓励,而不是受到讥谤。从某种意义上说,越是“弱者”,维权就更困难,更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护。
没有保护就没有创新。一个人人都可粗暴采摘的果园,不会带来衣食丰足,只会伤害农夫,结果是一片荒芜。
诚然,“无所不能”的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着世界,作品的定价、授权、交易方式,都会发生巨大的变革,传统的授权办法也许不适应网络时代。国家版权局通知中称,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多个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即是此意。
权利是可以放弃和让渡的。不排除作者为了扩大影响,放开屏蔽,对内容低价共享、甚至免费共享,这在国内外均有许多先例,但这绝不能成为肆意侵权的理由。一言以概之:我的权利是我的事,我可以放弃,但绝不允许你无视。
国家版权局发布规范网络转载9条新规
解读《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