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看远光灯是“以暴制暴”
日前,长沙一司机由于在城区道路乱开远光灯,被交警拦下罚其站在车前看灯一分钟。交警提醒,远光灯会给对面驾驶员造成3秒的视线盲区,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在诸多交通违法行为中,人们对司机乱用远光灯的诟病与厌恶,或许仅次于“酒驾”行为。这不仅缘于此等陋习本身所潜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更在于其在人们交通出行实践中的司空见惯。或许,网友们对此事件表达出嫌“看一分钟太短”的力挺和“没收远光灯才好”的呼吁,更直接佐证了人们对此深恶痛绝的反感诉求。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远光灯的使用范围,并列举出包括“照明条件良好”、“会车”、“车辆在隧道、高架桥等地方行驶”和“停车或车辆停止前进”等四种禁止使用远光灯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部分司机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只图自己的行车便利,而罔顾他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将开远光灯当作夜间行车的常态化动作。
不管乱开远光灯是有心还是无意,其违法性质毋庸置疑,受到处罚当属咎由自取。但是罚看远光灯是否真的合适呢?也许,交警处罚乱开远光灯者“看灯一分钟”,其目的是要通过模拟直视远光灯造成视觉盲区的“现场体验”,让违规者切身感受“亮瞎眼”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将心比心”和“加深记忆”的反思与教育功效。况且,也有网友拿出《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规定,作为其支持“罚看远光灯”法律依据。但在笔者看来,执法者的处罚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仅凭情绪化的随心所欲。
围观“看灯一分钟”的处罚“创意”,其负面效应或不乏三个层面:一是有损健康。远光灯具有光线平行射出,光束集中且亮度较大,直视可能会伤及人的眼睛或造成瞬间致盲的特点与危害,以“亮瞎眼”促人改过的体验式处罚,其“杀伤力”显而易见。二是涉嫌“体罚”。让乱开大灯者看大灯,或不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暴制暴”之嫌,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体罚”更贴切,这显然有失文明。三是有违法治。矫正陋习,治理违规,当以法治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司法原则,既然国家法律对交通违法仅有“罚款”与“记分”处罚标准而并无“看灯”项目,相关部门理应依法办事。
退一步讲,即便是希冀违规者受到从“刺眼”到“刺心”的触动效应,只需其对大灯的瞬间“一瞥”即可实现,无需长达60秒的“目不转睛”。文明执法当尊重公民意愿、保障他人健康,不能随意搞僭越法规的所谓“创意”,更当摒弃简单化和报复性的“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