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30.10.2014  18:5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倡“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以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当代中国走向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以法律为中心、为准绳,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所有关系作出一个根本性的变革、调整。既是如此,依法治国和法治化就绝非一蹴而就,会碰到很多的难题和挑战。那么,依法治国和法治化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什么呢?

 

  首要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问题

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这是中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回顾中国两千多年来,无论是古代的封建社会、近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文革”期间,其中虽也不乏有法律条文的制定、法制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执行,但都是清一色的依人治国、实行人治,即法律成为统治者、领导者的奴婢,成为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御用工具,高兴时可以用一用,不高兴时则甩在一边,更多的是以言立法、蔑视法律,以权代法、践踏法律。可喜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认识法律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否定了依人治国,致力于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必须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地位,国家的各个领域、各项事业、各项活动,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法律行事。这就在现实中触碰到一个大问题,党和法的关系究竟怎么认识和处理?法律的地位提的这么高,执政党的位置又该往哪里摆?

过去,在我们的政治理念中,向来是重党而不重法,一切以党为大,党自然要比法大。这与领导人的一些错误看法也分不开的。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经说到:“民法、刑法那样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转引自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显然,党的会议所作的决议、领导人所作的讲话,要比法律更为重要,或者说这些决议、讲话、指示本身就被当成了法律、可以任意地替代法律。

党比法大不仅仅是观念认识,还为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所固化。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体制,就是不断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一切由党来指挥、一切由党来管理的政治体制。这样的政治体制,正如邓小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揭示的,是“党权高于一切”(《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以党治国”(《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体制。新中国成立后,它不但没有被消除,反而得到了延续。“以党治国”体制的实质是,“党在国上”、“党在法上”。而“党在国上”、“党在法上”归根到底又变成了“人在国上”、“人在法上”。邓小平说的很清楚,“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这样的“个人领导”,实际上演变成为由各级的领导人个人来主宰国家、主宰法律。

由上可知,依法治国和以党治国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关键就在于怎样认识和处理法与党的关系问题。现在要推进依法治国,恰恰是对长期以来留存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体制的彻底颠覆。虽然说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对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作出了否定,党不能越过法律进行活动的观念也日益成为共识,但是,党权高于一切、大于一切、自然也大于法律的思想意识观念,并没有轻易地退出舞台,还深深地盘旋在一些干部的头脑里。因此,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首要问题,必须彻底解决党和法的关系问题。通俗地说,当前依法治国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要解决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选自  爱思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