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0.12.2015  18:59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日前,我省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和常住老年人,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6个方面给予同等优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拓展优待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实施意见》在政务服务方面,强化了政府优待责任,新增了高龄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殡葬补贴等由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直接提供的优待项目。在卫生保健方面,增加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保健知识宣传、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和老年病科、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等内容,并将免费体检对象从90周岁扩展至65周岁以上老年人。在交通出行方面,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并要求加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在商业服务方面,增加了金融机构要为老年人办理养老金或其他业务提供优先优惠和便捷服务等内容。在文体休闲方面,明确规定旅游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对60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新增了老年教育资源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学费减免的规定。在维权服务方面,要求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为老年人进行法律维权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