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肇事伤人不施救 致人死亡获重刑

19.05.2016  15:48

        一刹那的恶念,三个家庭被毁。2014年9月5日,格尔木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一度施救被害人,将其抬上车前行最终却又遗弃,被害人被发现时已身亡。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秦某某及其同案宋某,由海西州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三年。

        2014年9月5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驾车,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撞伤,便立即将被害人抱上肇事汽车后排座位上驾车离开现场。随后,秦某某叫来被告人宋某,一同将被害人带至卫生服务站诊治。在被服务站医生告知须送医院救治后,被告人秦某某又驾车与宋某将被害人带至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大楼外。因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同时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未将被害人带入医院大楼内救治,而是驾车将被害人带离医院。其后,在被告人秦某某提议下,二被告人于当晚23时许,将尚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遗弃在一隐蔽地点逃离。而被害人梁某则因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而宋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情节,海西中院对二被告人遂作出上述量刑。

        让人深思的是,原本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是被告人事发后,能拨打120及时抢救伤者,并投案自首,或将被害人直接送入医院救治,何至于沦落到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重刑。被告人秦某某、宋某的一念之错就由量刑较轻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量刑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付出的沉重代价发人深省,值得所有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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