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守护天使•关爱生命——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1.2014  14:30
  青海省“守护天使•关爱生命——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支持贫困家庭脑瘫患儿做好医治、康复理疗,促进身心健康,依据《青海省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试行办法》,特设立“守护天使?关爱生命——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救助基金由青海省红十字会和青海省妇女联合会共同出资、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  救助基金主要用于0—6岁(含6岁)贫困家庭脑瘫患儿医疗救助、康复理疗等费用。
  第四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公示与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1、省红十字会每年投入不少于贰拾贰万元资金 
  2、青海省妇女联合会每年投入不少于贰拾贰万元资金
  3、募集的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及其他定向社会资金
  4、组织开展救助贫困脑瘫患儿专项募集收入
  5、基金产生的利息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救助基金委托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西宁市中医院、青海省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由省红十字会、省妇联的财务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拨付。
  第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原则,确保会计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定点医院筛查标准、条件的贫困患儿均可申请救助基金,由定点机构依据家庭贫困程度确定。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申请由定点医院受理。并依据相关规定管理、申报及确定的程序为:
  1、申报。贫困脑瘫患儿到二甲及以上医院检查确诊,符合条件的填写《青海省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申请表》,可在我会官方网站下载。
  2、审核。定点医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儿进行筛查,按照《青海省贫困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项目试行办法》确定救助对象。
  3、审批。定点医院对初步确定的救助对象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的救助对象。
  4、救助。根据确定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与贫困患儿监护人签订救助协议,进行治疗。
  5、评估。定点医院对贫困患儿的治疗适时进行评估,做好备案。
  第十条  救助基金由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对患儿的救治进度向定点医院进行拨付。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的募集收入及使用情况,由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在“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依据“总额控制、贫困优先、协议执行、绩效考评”的办法:
  1、定点医院将年度救助计划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根据当年筹集资金情况,初步确定救助贫困患儿数量。
  2、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家庭更为贫困的患儿。
  3、定点医院与受助贫困患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在治疗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协议执行。
  4、定点医院每次治疗贫困患儿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并及时做出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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