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7.08.2017  21:55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省安全监管局采取四项措施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生态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把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加强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对未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采取停产、停建等强制执法措施;对列入自然保护区内,未经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建立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核准、采矿权设置、环保和林业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执法检查、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四是组织开展调查摸底。为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分布状况,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调查摸底,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