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16.05.2016  20:27
      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全省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从2016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药品购销渠道混乱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此次集中整治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在今年5月31日前主动自查是否存在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和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10种违法经营问题,向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自查与整改报告,一并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对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期未报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求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集中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足以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依规撤证或吊证;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增值税票据造假的,一律移交税务部门;对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下架,停止销售、使用,监督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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