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贪千杯醉 饮酒勿驾车
30.08.2019 14:51
本文来源: 法院
8月29日,甘德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才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干警更直观地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以本案为例,加强了干警严控酒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驾车理念。
本案被告人才某系甘德县某校临聘教师,工作不到一年,只因自己 “一时贪杯”,醉酒驾驶汽车,造成三辆车受损,最终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才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18日上午,才某在与几个朋友饮酒后,驾驶其朋友的一辆小型轿车回家,在回家途中与别人停放的两辆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辆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才某逃逸。随后,交警将才某的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才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63.5 mg/100ml,属醉酒驾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某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对自己的酒驾行为非常懊悔,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法官向在院干警就“酒驾入刑”相关刑法规定作了解释说明,从醉酒驾驶的危害及驾驶人的心理等方面作了讲解。提醒广大驾驶员同志,“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酒驾驶就是犯罪,不论有无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危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醉酒驾驶除了驾驶人面临着法律惩处外,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体伤痛,驾驶员要蒙受经济损失,带来的是一个家庭、两个家庭、甚至是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审判法官再次警示大家,莫贪千杯醉,饮酒勿驾车。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珍爱生命,严守交通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本文来源: 法院
30.08.201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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