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同骗贷 二被告人获刑

20.11.2017  12:40

  青海新闻网讯 青海某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伙同公司出纳姚某某,提交虚假的个人资产证明,虚构钢材购销合同从银行骗取巨额贷款,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正所谓机关算尽反倒算计了自身。

  2014年10月份,青海某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伙同公司出纳姚某某,提交虚假的个人资产证明,虚构钢材购销合同,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向青海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钢材需要流动贷款为由,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骗得贷款300万元。骗得贷款后,青海某钢材有限公司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份,后再未支付利息,亦未按照约定归还本金。2016年7月8日,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报案至西宁市公安局。8月5日,西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10月28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今年5月20日,姚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青海某钢材有限公司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归还50万元贷款。

  近日,城西区法院以被告单位青海某钢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姚某某提供虚假的个人资产证明、产品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被告单位青海某钢材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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