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不服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件 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13.11.2018  17:51
 
   




     2018年11月9日,省政府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7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这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首件不服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诉案件。
     2017年6月5日,某公司认为省政府2007年、2009年分别颁发给某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查明,申请人与颁发某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认为某公司依法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于8月2日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作出了维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判决。申请人仍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2018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接受询问调查。通过当庭调查和双方平等理性的辩论后。合议庭认为,再审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青海省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的裁定。
    该案既反映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体现出我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有了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