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告人供述且案件所认定事实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认定有罪

07.05.2015  11:15

        刑事案件定罪证据要求确定、充分,对待证事实,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所认定的事实应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但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近日,海西州中级法院对受理的索南多杰、多杰让喜、尕玛邓德多杰、关角东周、普旦加措等五原审被告人涉嫌犯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抗诉一案,依法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该案在一审期间,天峻人民法院只认定了该案前四名原审被告人在当日实施了拦截一辆大车司机并向该车所乘人员抢劫200元及对停放车辆、沿街商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以只有被告人供述,但没有其他证据而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五原审被告人在道路上拦截大车司机时,向其中一辆大车司机强取50元的行为未予以认定。分别作出多杰让喜、关角东周均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索南多杰犯、尕玛邓德多杰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告普旦加措无罪。一审宣判后,天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五原审被告人共实施了两起抢劫行为,其中抢劫一辆大车司机50元的事实,被告人供述之间可相互印证,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和各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为证,不属于法律规定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该起事实应予认定。

        二审期间,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赵新加证实,当时天很黑,也没有路灯,只能看到有几辆大车被堵了,自己的视力也不太好,有谁在堵大车看不清楚。抗诉机关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所出示巴闹吾证言仅能证实,当日见到有人在通往看守所的十字路口拦堵大车,并向大车投掷石块。二人的证言与本案待证的抢劫大车司机50元的事实并无实际关联。

        海西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各原审被告人虽对抗诉书中提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该起事实无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现场物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本案中各原审被告人对于所供向大车司机抢取50元事实中的关键情节表述不一,事实认定存疑,即对由谁拦停车辆、是谁上车向司机索要钱款、所抢钱款交付给谁、抢劫现场与本案证人赵新加家间距等案件事实的供述不一,无法证实抢劫大车司机50元的犯罪事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支持抗诉本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仅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犯的供述材料,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认定案件事实存疑。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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