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五省(区)首起走私“洋垃圾”案宣判

17.06.2015  19:29

   6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宁海关立案侦办的“7·06”走私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海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30万元、10万元,被告人秦某、陈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5年,并均处以罚金。

  2013年,西宁海关立案侦办“7·06”走私废物案,查获走私进境的废五金杂件、带壳废电机等各类废物,案值约2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海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用被告青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申领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向海关虚假报关,逃避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监管,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000余吨,走私废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五省(区)侦办的首起走私废物案件,也是2013年全国海关缉私战线立案侦办并提起公诉的涉证类走私废物的9大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