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二审审结恶势力团伙马某东等八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

13.04.2019  04:30







        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马某东等八人犯寻衅滋事一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八年半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系本院在西宁市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审理的上诉案件之一,也是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省高院、市政法委、本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在市中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由少年庭庭长解利诚担任该案审判长,与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合议庭各成员庭前充分阅卷,分工明确。对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时与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沟通。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为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当庭示证,各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各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庭审过程的各个环节,均切实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审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体现扫黑除恶的法律政策精神,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也为今后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发展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