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出台

14.12.2015  20:58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子女选择贵族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诚信家庭,出现其他临时困难进行申请时,原则上不予救助……昨日记者从西宁民政局获悉,《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出台,对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哪些人可以确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标准: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总额=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

  ●原则:据了解,对于不同类型困难家庭的困难延续时限,各区县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低收入家庭中(主要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3-12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3-8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二)低保家庭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1-9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1-6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过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按1-6月确定,但救助费用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等后负担仍然较重,按1-3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只救助学生本人,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上述①、③、④情形中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一般情况下按1-3个月确定,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没有取得当地居住证的,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解决。

  (六)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临时救助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中因病因灾受伤害的,还应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他凭证、证明材料及存折账号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各地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具体办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区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区县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在10000元以上的,区县民政局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区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区县民政局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还有哪些须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救助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子女选择贵族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有恶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经专项报销(救助、理赔)后已解决基本生活的;

  (七)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诚信家庭,出现其他临时困难进行申请时,原则上不予救助;

  (八)区县民政局认定不应该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种临时救助的方式是什么】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区县要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