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宁政〔2018〕74号)

31.07.2018  15: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青政〔2018〕47号)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全市税务机构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执法的统一性、合法性,现明确: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原西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调整或废除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承担。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