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12.06.2014  10:52

  6月11日,《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初步提出11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如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0日之前反馈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意见稿》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禁止吸烟工作。尤其是学校,应当将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止吸烟宣传活动。

  《意见稿》更加明确了11类禁烟的公共场所: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室内办公场所、会议室、走廊、活动室、图书室、办事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区域。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区域和大中专院校的室内区域。

  ·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商场、书店等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公共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旅游、宾馆、酒店、度假村景区(点)的室内场所。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车辆、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西宁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区域吸烟的,将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当场缴纳,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不过,西宁市也提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禁止吸烟区域外,可以设置室外吸烟区。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烟民低龄化的发展趋势,西宁市严禁在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内部及出入口处周边100米内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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