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十二条措施促住房消费

13.04.2016  09:01

  青海新闻网讯 为扩大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西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及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西宁实际,近日,市政府出台《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十二条意见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和市场流通,改善市民住房条件。据悉,该《意见》自本月1日起实施。

  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

  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总体平衡,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对已供应但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可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

  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新建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货币化安置中,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价值部分免征契税。

  落实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

  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支持居民住房贷款的需求

  各金融机构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标准,对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鼓励农牧民家庭进城购房

  搭建农牧民购房服务平台,为农牧民进城购房提供切实有效的线上线下服务。积极组织进城农牧民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牧民购房负担。房地产交易、地税、国税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农牧民购房交易手续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提升居住环境住房品质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价格适中的生态、绿色、健康居住小区,有效提升住宅开发建设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住房,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基础管理能力和服务技能。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人居环境。

  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按照相关办法,取得4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免交物业保修金;对取得3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按40%执行;对取得2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其他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物业保修金交纳比例按60%执行等。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还包括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房地产交易信息报送制度,防止误导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