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部门职责明确

20.03.2016  10:03

  青海新闻网讯 从本月开始实施的《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之前已在执行的环保部发布实施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及信息公开等办法,形成了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保、公交交通、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房产、林业等各部门的职责。

  《条例》明确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控制或者消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房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农牧、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协同实施本《条例》。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了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监管治理体系,建立了大气污染联动防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