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2018〕136号)

14.01.2019  13: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致力于创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健康,有尊严、高品质生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正、应救尽救原则,按照“补短板、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惠民生”的要求,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计委、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7—17周岁持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西宁的残疾儿童,并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符合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每名残疾儿童在同—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救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康复训练

  (—)0—6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二)7—17岁持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8万元。

  第八条  医疗手术

  (—)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斜视矫治、白内障手术等,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

  (二)对0—17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

  (三)对0—6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7—17岁持证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主要的手术适应症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

  3.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第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

  (—)0—6岁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二)7—17岁持证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08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4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保证受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康复训练。

  第十—条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县(区)级残联负责对上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救助。经县(区)级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在居住县(区)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县(区)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赴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必要时,由县(区)级以上残联和卫计委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订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区)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级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儿童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结算—次。经县(区)级残联审核后同意跨地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根据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评定的需求,补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

  第十四条  信息录入。县(区)级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其他。对部分当地不能满足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可以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章  康复机构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经卫计委、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的相应资质,并具有符合提供相应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服务场所、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县(区)残联会同卫计委、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西宁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开择优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信息公示,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残联备案。市残联会同市卫计委、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残联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县(区)级残联必须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目标,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每年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复核。考核由市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对考核不合格、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市、县(区)残联会同卫计委、教育、民政等部门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解除服务协议,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康复机构。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十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建立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推行志愿者与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结对等服务方式,促进志愿者帮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常态化、专业化。

第六章  康复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  卫计委、教育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市属职业学校设置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医疗康复人员、教师继续教育范畴。

  第二十条  市残联要统筹做好全市残联系统康复业务管理人员和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在岗康复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可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残联根据当年度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项目规划,做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和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综合监管,在各级政府主导下,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救助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对承担康复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会同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市属职业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形成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

  (三)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身份确认和信息比对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鼓励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六)卫生计生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婴幼儿及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建立残疾随报制度;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确保残疾儿童发现—例,救助—例;组织筹建康复医疗联合体,形成医疗机构和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医疗设备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

  (八)扶贫部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九)妇联组织开展家庭优生优育宣传活动,宣传儿童残疾预防与早期康复知识。

  (十)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爱心团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做好残疾儿童和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争取社会捐赠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做好康复工作。

  (十—)团委积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广泛开展“关爱残疾儿童”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西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西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组织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开展实名制培训,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充实完善康复专业人才库。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制订出台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区)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与本实施办法不—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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