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5〕74号)

04.05.2015  12: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开发区及各园区:

西宁市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西宁市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西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西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市委市政府民生工程办实事项目安排表>的通知》(宁办发〔2015〕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进一步推进法治西宁建设为要求,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推进法律服务进农村、进社区,增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办事能力,引导村居民增强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主要目标

(一)通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下沉公共法律服务,有效对接基层组织和村居民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法治西宁建设进程。

(二)通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全面加强和开展农村、社区的法治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化解等活动,为村、社区事务和村居民提供便利法律服务,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办事能力,提高村居民知法守法和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通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农村、社区依法治理,为农村、社区事务管理和村居民生产生活及时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和协助村、社区依法处理涉法事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顾问范围和聘期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志愿者。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聘期3年,届满另行签订协议。

  四、法律顾问职责

   (一)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村、社区事务。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多形式普及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增强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引导村居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三)提供法律咨询。 多渠道为村居民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法律援助。 担任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困难村居民依法提供或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矛盾纠纷调处。 根据村、社区的安排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诉讼活动。 依法签订协议,参与村、社区和村居民的诉讼活动。

  五、工作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采取全面启动、四区1年覆盖和三县分步实施、力争在3年内实现全覆盖。

  2015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其中,四区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三县按村、社区总数分3年逐步推进,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六、工作机制

(一)合理配置法律顾问人员。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村、社区情况,采取自愿报名和选派的方式,为县、区对接和配置法律顾问人员,或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对接配置法律顾问人员。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本地区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协议。

(二)积极畅通法律服务对接渠道。 村、社区公开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建立与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与村、社区法律顾问沟通联络,通过电话咨询、上门咨询和请下来等多形式,畅通法律服务对接渠道。村、社区法律顾问主动加强与任职村、社区的工作联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任职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每年深入任职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不少于12次。

(三)加强实践创新工作方式。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与本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联系工作,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实际、讲求实效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式,积极探索推行在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法律服务窗口,配备专(兼)职法律服务联络员,受理、代理有关法律服务事项。在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前提下,可对接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组成“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团”,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开展“法律服务集日”等法律服务活动。

(四)严格建立考核考评制度。 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认真记录为任职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村、社区要按一事一记的要求,建立本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登记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行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对经年度考核严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依法终止协议。

七、经费保障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县、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对任职三县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每年给予交通、误餐、误工等补贴8000元,对任职四区村、社区的法律顾问每年给予交通、误餐、误工等补贴6000元,由县、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季度考评情况按季度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全面推进法治西宁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三基”建设,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法建办要把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治西宁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要把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厉行法治,推进“法治区县”和“三基”建设,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办事能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制定方案,顺利启动。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具体方案,于2015年上半年顺利启动。要从2015年起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到位。

(三)积极实践,务求实效。 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要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对“两委”干部的教育培训内容,做好培训工作;要注重实践,调动村、社区和法律服务机构间的工作互动性,务求实效,有效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走过场、图形式。

 

附件:西宁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附件

 

西宁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西宁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5〕7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在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社区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本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聘期3年,届满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予以表彰。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县、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由县、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放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

第二章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供法律专业意见。 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村、社区事务。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多形式普及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增强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引导村居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三)提供法律咨询。 多渠道为村居民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法律援助。 担任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困难村居民依法提供或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矛盾纠纷调处。 根据村、社区安排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诉讼活动。 依法签订协议,参与村、社区和村居民的诉讼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联系

  

第七条  村、社区在本村、社区明显位置公开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执业机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方便村居民联系。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任职村、社区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济发展、社情民意等情况要详细了解,根据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村、社区要和本村、社区法律顾问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畅通联系渠道,遇到涉法问题,主动联系,采取电话咨询、上门咨询和请下来等多形式,对接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   村、社区需要法律顾问到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提前通知本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深入任职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

第十一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要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四章 考评考核和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建立法律服务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认真记录为任职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对重要法律服务事项进行事后回访,并将回访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

   第十三条  村、社区要按一事一记的要求,建立本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登记薄。

    第十四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行季度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发放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

   第十五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严重不履行服务职责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村、社区终止法律顾问协议,另聘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