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内容

29.04.2015  12:12

  ▲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西宁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活动。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以上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限制吸烟,应当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的场所:

  ★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棋牌、按摩、洗浴、游艺等休闲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自行规定禁止吸烟或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吸烟室或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营业面积的20%;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与控制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配置烟具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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