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提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 每人每年由1200元提至2400元

05.10.2016  19:34

为进一步体现对独生子女伤残困难家庭的关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的精神和工作要求,日前,西宁市正式出台《关于调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决定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现在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直至亡故。

据悉,此次扶助对象为西宁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伤残,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条件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含三级)以上伤残等级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夫妻。申报扶助时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扶助时间以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中女方年龄为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该家庭夫妻双方即可享受扶助。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认定以户口本为准。再婚夫妇中,一方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若该独生子女伤残,且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均可纳入扶助范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伤残,夫妻离异,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需分别登记,办理扶助申报。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伤残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由村委会(社区)初审,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卫生计生局审批,核实无误后主管部门直接将扶助金打入扶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周建萍 江乐东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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