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04.2016  17:17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行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行业服务水平,发挥优秀物业服务项目示范作用,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业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申报、考评工作应当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物业服务项目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星级。

第四条 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工作由市房地产业协会具体实施、审定。对达到标准的物业服务项目颁发相应星级铭牌。在组织实施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相关工作时,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工作由区(县)、街道(社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考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应当依照《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评分标准》开展企业内部自评,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向市房地产业协会申报星级评定。

第六条  申报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二)申报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且企业在该项目的经营服务时间达1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申报一、二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应为B级以上(含B级);申报三、四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应为A级以上(含A级);申报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AA级)

(四)申报项目参评前1年内无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的各类重大事故及纠纷。

(五)申报项目入住率需达50%以上(含50%),或交付使用2年以上(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开发面积、分期项目交付使用时间为基数)。

(六)申报项目实行了项目经理人制度,项目经理具备物业管理师或协会认可的项目经理上岗证书。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评定申报表》;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申报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及服务标准复印件;

4.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5.申报项目的项目经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需在所申报项目现场准备好涉及该项目的年度物业管理档案、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记录等资料备查。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八条  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程序如下:

(一)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程序

1.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持《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评定申报表》(见附1)及申报材料,向市房地产业协会申报。

2.考评。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市房产局物业督查处、区(县)建设局物管科工作人员。采取听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评汇报、征询业主代表意见、审阅申报项目相关的年度物业管理档案、查阅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记录等资料、现场查勘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3.公示。经考评达到星级物业服务项目标准的,由市房地产业协会在西宁房产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授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由市房地产业协会颁发相应星级铭牌。

(二)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示机构实名提出,公示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6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11月底前评出当年度星级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申报星级,考评机构应当按照《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考评。申报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其考评分数需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申报四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其考评分数需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申报三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的,其考评分数需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申报二星物业服务项目的其考评分数需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60分以下为一星级物业服务项目。申报项目考评分数未达到申报星级标准分值的,视本次星级评定申报不成功,且不予以降级考评。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授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有效期满后,该项目需重新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该项目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所引发的该项目各类重大事故及纠纷的,由原星级评定机构行文注销其星级并收回星级铭牌。项目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须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该项目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星级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物业服务项目,需待整改完毕或平息事件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督查处,市房地产业协会对星级物业服务项目建立年度检查和抽查、巡查机制,对在年度检查和抽查、巡查中,发现已授牌物业服务项目达不到所授星级评分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原星级评定机构降低或取消其所授星级。区(县)、街道(镇)负责星级物业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房地产业协会,发现已授牌物业服务项目达不到所授星级评分标准的,可以提出建议,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原星级评定机构降低或取消所授星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申报,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考评结果,将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等级申报、物业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经授牌的各星级物业服务项目,可参考《西宁市星级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指导价格》(见附3),与甲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价格。并在物业项目公示《西宁市物业项目星级服务标准与物业物业管理费基准价一览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宁市房地产业协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