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12.10.2015  18:23

  ●电话引导报警人处理●交管部门、保险公司不再出警和出险

   记者10月10日从西宁市交警支队获悉,《西宁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当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辆损失交强险在2000元以下、商业险在10000元以下)且车辆可自行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接警后将电话引导报警人按快速处理办法处理,两部门均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即不再出警和出险。

  据西宁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3.9万辆,日均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120起左右,而此类事故因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形成道路交通“肠梗阻”,为切实解决因轻微交通事故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造成道路拥堵这一难题,提高通行效率,西宁市公安局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联手展开西宁缓堵保畅工作调研,共同制定出台了这一《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在交通管理工作上是一次大胆尝试,是实施“缓堵保畅”的一把利器,必将随着推行而在实践当中不断趋于完善,更加合理、科学。

  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在西宁市,凡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接警后电话引导报警人按快速处理办法处理,两部门均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据了解,《办法》中所说的“规定区域”是指:湟中路(含)以西,海湖路(含)以东,南山路(含)以北(南川东路、南川西路、香格里拉大道至二机桥以北),祁连路(含)以南(朝阳东路、朝阳西路、小桥大街至门源路以南)的区域。“规定时段”是指:7时至20时。

  另外,《办法》还特别规定,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的处罚,同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或在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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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宁市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现场拍照(从前视、后视、侧视、细目及现场周围参照物等角度拍摄)或用其他方法固定现场证据并互验互拍驾驶证、行驶证。

  (二)双方取证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通过西宁交警微信(搜索公众账号:西宁交警,关注即可)拍照、录像后上传、提交,由专门负责微信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民警指导处理,快处快赔。

  (三)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的,双方须在48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填写《西宁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到中心警务室备案后到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

  (四)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约定48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由中心民警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定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