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告

15.02.2015  12:32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林区防火制度,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森林防火期内,西宁市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实施封山防火,林区及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废弃物料等生产用火行为;严禁上坟烧纸、点香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火取暖及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梗或其它引火物。确需在林区内进行施工、爆破、计划烧除等生产性用火和进行军事演练,必须报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

  三、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镇、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国有林场、南北两山绿化区、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所经营管理的林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火情监控,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四、在林区内进行旅游、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应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服从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和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扑救;扑火过程中,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参与扑救。

  五、所有进入林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管理,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森林防火条例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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