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09.03.2017  00:08

为全面践行新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扎实推进“四个转变”,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优先,切实抓好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努力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梳理、整治各区县(园区)、各责任主体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在具体问题整改工作基础上,强化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环保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力推全市生态、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再上新台阶,使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二、责任及区域划分

综合整治工作由市环保局局长米占良为总负责人,市环保局副局长董小宁、田小琴、董峰、王勇,总工程师王宁,工会主席时振家为各小组组长,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各小组成员安排相对固定,有特殊情况需向本组组长报告及时做调整安排,具体分工为:

第一组:副局长董小宁任组长,刘得守任联络员,组织局大气办、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对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成员有:刘得守、尹晓东、杨焓。

第二组:副局长田小琴任组长,余伟光任联络员,组织局监测与总量控制处、规划财务处、环境科学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对城北区、生物园区开展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成员有:余伟光、郭小蓉、李太林、严之辰。

第三组:副局长董峰任组长,苗云任联络员,组织局环境影响评价处、生态环境保护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城西区、城中区、南川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成员有:苗云、查俊卿、叶景春。

第四组:副局长王勇任组长,胡贻民任联络员,组织局政策法规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应急管理中心、甘河环保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湟中县、湟源县、多巴新城、甘河工业园区、大华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成员有:胡贻民、曹剑、胡新峰、董发辉、刘江涛。

第五组:总工程师王宁任组长,熊曙昕任联络员,组织局污染防治处、东川环保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城东区、东川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成员有:熊曙昕、于衍臻、李文君。

第六组:工会主席时振家任组长,王文渊任联络员,组织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宣教中心做好各排查整治工作小组的车辆保障、饮食及住宿等后勤服务,同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等工作,成员有:王文渊、张爱峰、杨敏春、袁媛、马朝伟。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016年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2014年省政府对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20个问题和6个省重点督办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增加的4个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各类砖厂、砂石、矿山周边植被恢复及保护情况。

(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情况

1.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保障方面。检查各区县(园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制度制定情况;2015-2016年下达工业企业废气治理项目落实情况;是否进一步充实污染治理内容、扩大治理范围、提高治理标准,细化具体措施;是否制定污染防控标准和部分行业施工规范;区域网格化制度完善及落实情况;巡查检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和执行等情况。

2.扬尘污染治理方面。一是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情况。检查各类施工工地、商砼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要求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所有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渣土挖运现场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以及湿法作业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是否对清运后的场地采取覆盖和洒水措施,对无法清运的是否采取全面覆盖和洒水降尘措施;弃土场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区域的压实、覆盖、洒水等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重点区域所有道路渣土拉运车辆管控、限行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开展国控监测点位周边道路渣土拉运车辆夜间检查工作。二是道路扬尘管控。检查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抑尘工作,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频次进行道路清扫及洒水降尘,并根据气候等实际状况,优化洒水作业方式和时间,持续保持道路抑尘效果。三是裸露地表扬尘管控。对所有裸露地块及道路两侧裸露区域以及前期已开展过覆盖的裸露地表进行检查,查看密目网覆盖是否到位,有缺漏和脱落的地块是否进行及时补充覆盖,达到全覆盖的标准要求后是否及时采取浇灌、洒水措施防止二次扬尘。四是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及垃圾焚烧管控。是否加强对全市秸秆、杂草、树叶、垃圾等焚烧现象巡查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和相关台账记录情况。

3.煤烟尘污染治理方面。一是检查各区县(园区)一级、二级煤炭市场管控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二是各区县(园区)是否进一步排查清理取缔未经许可的煤炭堆存和经销点,并加大一级、二级煤炭市场、煤炭品质抽测及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对发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煤炭的二级网点,及时吊销其经营资质;三是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气或洁净煤推广使用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检查各区县2016年“煤改气”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台账建立情况,2017年“煤改气”治理范围划定及计划制定落实情况;四是是否加强对“禁煤区”巡查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禁煤区”内严禁燃煤的规定,在“禁煤区”内发现燃煤情况的,是否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4.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情况。一是检查各区县(园区)对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工业企业监管频次、监管力度是否到位,对超标排放、屡教不改、恶意偷排、偷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和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问题整改是否落实到位;二是全面检查国、省控燃煤发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电解铝、铁合金、焦化、制药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三是进一步加大工业企业及有机挥发性气体整治单位治理项目督促整改力度,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治理项目建设工作。

5.机动车污染控制情况。一是检查是否全面落实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高污染车辆限行管控工作,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科学合理疏导交通,最大限度减少因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二是检查“黄标车、渣土车管控系统”运行情况;黄标车、渣土拉运车辆限行管控措施;黄标车、渣土车路查、路检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驶入禁行区、高污染、不符合标准要求车辆的查处和通报情况。三是加强对全市销售车用汽、柴油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禁止含高硫量及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料流通和销售,进一步加强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的加油站和储油库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油气回收装置和设施发挥实效。

(四)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水污染专项检查

1.加大对废水排放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工业集中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落实《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2016〕161号)和《西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不达标断面达标方案制定的落实情况;湟水流域(西宁段)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情况、涉水重点行业、企业(如:化工、冶炼、焦化、印染、养殖、医院、洗涤、餐饮等)废水排放企业的整治落实情况及工业集聚区废水污染集中治理情况;2015-2016年下达工业企业废水治理项目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包含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等情况;污水排放去向,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违法排放污水情况。

2.开展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环境污染整治。不达标断面达标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湟水河沿线重点工业企业新建、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沿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情况;湟水流域(西宁段)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情况;中小型生产加工企业排查整治情况;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燃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清理和取缔情况。

3.检查城镇污水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情况。检查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管网建设运行情况;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度;是否能确保各项污染物指标持续稳定达标;查清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比对校核,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真实反映排污状况;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水源保护区内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是否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存在畜禽养殖、放牧、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从事餐饮(茶园)、旅游、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贮存、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是否存在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现象,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采砂、采石、采矿活动;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等情况;黑泉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计划搬迁工作落实情况;2015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隔离保护设施设置情况。

(六)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点和废物容器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设置是否规范;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管理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等);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接受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受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是否规范制定并填写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根据废物分析制度对入场危险废物和新产生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执行情况;是否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新产生点和废物容器包装物上是否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危险废物转移情况。重点核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制度执行情况;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留存及报送情况和危险废物转移商榷制度执行情况。

四、时间安排

综合排查整治工作从3月中旬开展至5月下旬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摸底排查阶段:(3月10日至4月10日)

各小组集中时间,抽调精干力量深入现场,通过现场检查,调查问询,周边走访等方式摸底排查,针对发现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仔细核实情况,现场调查取证,留存现场检查的有关影像资料。排查结束后,将所有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明确责任单位,由各组联络员负责,统一报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0日至5月10日)

各类环境问题集中梳理完成后,以督办形式下发到相应属地环保部门,由各排查整治小组负责监督,属地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整改,通过定期查、及时督、抓紧改的方式集中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三)后督察阶段:(5月10日至5月30日)

整治完成后各属地环保部门向各排查整治小组反馈整治结果,各排查整治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督察和“回头看”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再督察(查)、再落实,确保各类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找问题找短板

各区县(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主动抓好自查工作,逐项对照,仔细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把握成因,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配合市级各检查组开展相关工作。各检查组人员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职尽责,深入现场,多方面、多角度排查,实实在在找问题,解决问题。各检查组对每周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形成周报,由各组联络员负责,安排专人统一于每周一上午12点前报送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周报报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坚持分类分批整治

各检查组发现的问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汇总后,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以督办形式下达相应地区限期整改。各区县(园区)要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弄清楚哪些是能立行立改问题,哪些是体制机制问题,哪些是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哪些是衔接协调、缺乏对接的问题,哪些是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弄清问题性质、找到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三)坚持立说立行立改


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整治全过程。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各辖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对突出问题实行挂账销号,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大整治力度,适时采取停产、限产、关停、取缔措施。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