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法可依

04.05.2018  21:08

  5月3日,记者从西宁市法制办获悉,近日,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七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分类容器的设置、管理等要求,确定了我市生活垃圾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进行了规范,明确建立综合考核、监督检查、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督导员等制度,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生活垃圾分类是城市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难题,随着垃圾产生量的迅速增长,我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理体系的压力日益增大,环境隐患逐渐凸显。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把它作为推进城市管理转型升级,建设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有力地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办法》明确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此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如违反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针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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