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8月起实施

08.08.2023  07:52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日前,记者从西宁市务局获悉,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提出了“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了节水规划、总量与强度双控、计划用水、水价等基本管理制度,落实了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等措施。

  在节水措施上,《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等。

  《条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或者其他行为导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出台对于西宁市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