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1.08.2019  08:50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来自西宁市司法局的消息:《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迄今为止西宁市出台的监管最严格、处罚最严厉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机制,有效落实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了西宁市将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实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了纳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重点监控措施。

  《办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食品检验机构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程序报告检验结论;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了监管方式方法,填补了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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