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强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违反师德规定者将受重罚

05.05.2016  08:56

  青海新闻网讯 5月4日,记者从西宁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结合西宁市实际,西宁市教育局出台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新规定。

严格聘用条件:聘用教职工应具备五项条件

  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具备五项条件:高中教师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和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含保健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保育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其他岗位需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规范聘用程序:六项程序缺一不可

  民办学校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应遵循以下六个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工作。

●各民办学校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和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等非法组织问题的证明;个人简历、资格登记审查表、体检证明、业务档案、获奖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建立应聘人员档案。

  ●应聘小组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公示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民办学校应遵循合法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内只能跟岗见习不得独立上岗。

  ●民办学校在聘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者名册、聘用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

违反师德规定者将受重罚

  严禁教师侮辱、歧视、孤立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学生,对违反师德规定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涉及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从教人员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备案,不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