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18.08.2017  22:14

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近日,西宁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在国土、环保、农牧、林业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以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办法》规定,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推动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县(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县(区)党委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考核按照自查、实地核查、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重点一票否决指标未完成的、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或者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并被查实存在问题的地区、部门,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进行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