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04.12.2014  10:03

  使用自有资金付清购房款的在两年内可提取公积金

  为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条件进行规范。

  缴存职工自2014年10月1日起购买自住住房(含异地商品房),使用自有资金付清购房款的,自付清房款之日起两年内,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价。

  办理要件: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全额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如需提取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取人名下银行账号。

  所购房屋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房屋所有权人需全部到场。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提供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缴存职工自2014年10月1日起,使用自有资金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的,自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结清购房贷款总额。

  办理要件: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或结清凭证原件一份;如需提取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账号。(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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