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设立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行使职权范围为全省监狱

05.12.2017  03:28

  (《法制日报》记者韩萍 见习记者麻明) 为深入推进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据了解,为改变青海省存在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层级错位、职权不顺现状,解决现行派出派驻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应问题,更好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决定将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派驻柴达木监狱检察室、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派驻门源监狱检察室的职能、机构划归由省检察院派出专门检察院管辖,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雅频介绍,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设在西宁市,行使职权范围为全省全部监狱,名称应代表全省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中关于“派出人民检察院的称谓”的要求、借鉴兄弟省份相关检察院的取名规则,取古代管辖青海的旧称“西平”两字,同时“西平”更带有“公平”、“平安”的字面语义,故命名为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