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鉴定 促进司法公正

21.07.2014  14:52
核心提示:   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访青海省司法厅厅长王胜德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5月29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

   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访青海省司法厅厅长王胜德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5月29日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条例》和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知晓如何通过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本报记者就《条例》中大家关注的话题和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状况专访了省司法厅厅长王胜德。

  记者:首先,请您谈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现况。

  王胜德: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青海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鉴定整体布局日趋合理。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了全省除黄南、果洛两州外其他州市地的全面覆盖,基本满足了全省特别是人口集中地的司法需求。鉴定业务范围涉及法医、物证、评估、建筑工程、交通事故等20多个专业类别,初步形成了重点突出,布局合理,满足服务的工作布局。二是司法鉴定资质建设和质量建设得到全面加强。通过加大评估考核力度,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建设和质量建设,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接待室、档案室、鉴定室等硬件逐步达到规范要求,鉴定机构受理登记、鉴定意见审查、投诉查处等内部质量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2家鉴定机构通过了国家级认证认可,8家鉴定机构通过了省级认证认可,司法鉴定质量进一步得到加强,为全省高资质、高水平、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成立了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吸纳全省司法鉴定各主要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了协会6个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为全省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得到加强,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正式建立。四是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大力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近年来组织培训各类人员2610人次,年培训率达55%以上,准入培训率达100%,使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普遍提高,满足全省司法鉴定工作需要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初步形成。五是社会效果初步显现。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知程度有了普遍提高,各级司法部门、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个体主动申请运用司法鉴定,依法调解、裁决、进行诉讼的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自2012年为全省经济困难群体无偿提供司法鉴定援助服务以来,收到良好的社会成效,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进一步显现。

  记者:近年许多热点案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受到不少质疑。请问,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王胜德:司法鉴定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对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基础性作用。《条例》初步构建了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管理和实施体系,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和保障鉴定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具体有下列规定:一是实行了统一管理。把全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纳入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因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等引发的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问题。二是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条件,从场地标准、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行业资质、专业技能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各环节的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实施、鉴定复核及争议解决等活动,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增强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和保障鉴定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好《条例》,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廉洁执业,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司法实践中因重大疑难鉴定争议问题而影响诉讼效率的现象仍有发生,《条例》对解决重大疑难鉴定争议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王胜德: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将我省在实践中初见成效的、由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疑难鉴定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的成功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我省各级司法机关解决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式和途径,对于帮助司法机关解决鉴定争议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科学实证活动,《条例》对司法鉴定管理作了哪些制度设计和规定?

  王胜德::《条例》构建了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确立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并在细化省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的基础上,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职能,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管理职责,为建立常态化、全程性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专设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从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五条对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加强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十六条分四款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以及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入会原则和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等均作了规定。这样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

  记者:国内一些地方的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比较迅速,我省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状况如何?

  王胜德: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不管是民营的,还是依托其他单位设立的,都必须通过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许可登记,否则就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

  我省现有的36家机构中民营性质的只有1家,其他大都是依托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等单位设立的。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认可工作已全面开展,10家司法鉴定机构已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认可,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也已进入人员培训、软硬件建设达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等准备阶段。根据省司法厅和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安排部署,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认可工作将于2015年底完成,届时,将全面实现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证司法鉴定质量。

  记者:《条例》实施后,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有哪些新的发展思路?

  王胜德:司法鉴定的性质是法律规范下的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兼有安全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特性,这一特性决定了鉴定机构的性质必须是公益性机构。

  《条例》实施后,加强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我们努力的主要方向,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网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建立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民族地区州级公立医院等单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不断扩大法医类等社会亟需司法鉴定机构的覆盖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司法鉴定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在全省各市、州级行政区域的全覆盖。二是创建高资质高水平公共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科技投入和保障力度,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公益事业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作为我省司法鉴定骨干力量,积极引导,优先扶持发展,形成资质条件好、鉴定服务能力较强、专业分工明确、特色鲜明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组织体系,发挥司法鉴定服务主渠道作用。三是拓展司法鉴定服务领域。根据《条例》的规定,审慎、稳妥地做好环境污染检测、野生动植物种属鉴定、食品药品鉴定、农林类等“其他类”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拓展司法鉴定服务领域,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各主要专业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网络体系,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活动的开展,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司法鉴定公共服务。四是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服务质量。坚持将资质认定认可作为鉴定机构设立、执业监管和鉴定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积极扶持和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提高和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积极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

  司法鉴定援助彰显公平正义

  我省《援助办法》实施一年初显成效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省司法厅于2012年10月制定《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援助办法》),由政府为经济困难公民、因见义勇为而申请民事权益的人员等九类人群提供无偿司法鉴定援助服务。

  《援助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已为各类受援公民提供鉴定援助服务210余件,鉴定案件主要涉及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处理、建筑工程、户籍申报中的DNA检测鉴定等类别,对于维护和保障受援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随着司法鉴定案件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中存在的经济困难公民因交不起鉴定费用、做不起鉴定而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解决,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

  根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是: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的人员;

  (七)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

  (八)因见义勇为而申请民事权益的人员;

  (九)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十)其他确需提供司法鉴定援助的人员。

  司法鉴定援助程序

  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援助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减免或缓交案件诉讼费用的证明等,由司法鉴定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司法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即可获得无偿司法鉴定援助服务。

  我省司法鉴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设有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司法鉴定协会和协会秘书处及6个专门和专业委员会。有各类司法鉴定机构36家(国家级认证认可机构2家,省级认证机构8家),各类司法鉴定人532名(法医、物证等“三大类”鉴定人308名,其他类别鉴定人224名)。其中法医物证等综合类鉴定机构5家,法医类11家,产品质量、交通事故类6家,经济类13家,电力类1家。地域分布上西宁市28家,海东市3家,海西州2家,海北、海南、玉树各1家,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日趋合理,基本满足了全省特别是人口集中地的司法鉴定需求。2013年办理司法鉴定案件4664件,办案数量连续4年以30%以上的幅度增长,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6%以上,服务和保障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的能力明显增强。

  司法鉴定的申请与启动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7条、第57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委托也就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情形:一是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二是尚未进入诉讼活动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委托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涉及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公证、保险服务等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