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评选活动的通知

05.05.2017  12:1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法制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推广和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全省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借鉴,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在全省开展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本部门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文书格式规范。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中附件2、附件3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格式要求。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准确具体。

1.制定主体、制定权限不合法的,提出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2.制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提出适用准确依据的意见;

3.制定程序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程序的意见;

4.制定形式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5.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

6.适当性、合理性审查,对规范性文件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部门工作实际;是否具有适当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全部被采纳。政府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时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三、评选方法

各市州法制办组织本地区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优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初评工作,择优评选出本地区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5件,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选取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2件,报省政府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于2017年10月底前将参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上报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文本、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稿各一份。合法性审查意见电子文本发至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电子邮箱,并注明参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政府法制办将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参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评审,确定全省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予以通报表彰。并将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汇集成册,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参考。

联  系  人:马海莉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52075

Email:[email protected]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