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改革的向度——全省司法体制改革综述

22.03.2017  14:25

  我们终于欣喜地看到,经过三年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司法体制改革不仅实现了中央提出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的目标要求,并且成效开始显现。

  入额法官、检察官观念理念进一步转变,司法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质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综合满意度明显提升。

  这三年,青海以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为己任和担当,省委、省政府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严明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奋力前行,积厚成势。

  青海司改,可谓破冰趟河又翻山,但却蹄疾步稳走在了全国前列。四项改革任务向纵深推进,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司法责任制基本落实,职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人财物省级统管机制全部建立。

  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繁重任务,三年来,省委、省政府结合省情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深入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科学评估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使各项措施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做到了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实现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探索出了既体现青海特点,又符合欠发达地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子。

   改革的高度

  高起点、高要求、高标准,这是青海司法体制改革在起步初期就定下的调子和遵循的原则。

  三年来,改革在全面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员额制改革方面付诸艰辛的努力。全省着眼于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设置,实现分类管理;组建了青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负责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和对法官、检察官的惩戒意见;严守39%的员额比例“红线”,采用比例制为主、定额制为辅的方法确定员额,坚持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员额配置能够满足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工作需求;严格按遴选办法和规定开展遴选工作,发挥遴选委员会主导作用,对1674名入额法官检察官人选逐一面试;坚持从法检两院职业特点出发,制定出台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辅助人员办法,按照专业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三批591名司法辅助人员;拓宽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从全省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中择优公开招录了2名法官,成为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家从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中择优公开招录法官检察官的试点省份。

  在员额制改革中,严肃院级领导干部入额的规定体现了改革领导小组的勇气和魄力,成为全国司改人无我有的亮点和特点。针对有可能出现的院级领导干部与法官检察官争员额的问题,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先行试点单位的院级领导暂不进入首批法官检察官员额,并规定领导干部入额也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前都要承办不少于本院人均办案数20%至40%不等的案件,以其办案质效作为入额考核的主要依据,体现了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多次表扬,将入额的院领导配置在司法一线办案,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力量得到有效增强。

   改革的深度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关键。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牵涉到的问题和困难也越来越多。比如,少数法检两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观能动性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对啃“硬骨头”和打攻坚战有畏难情绪、懈怠心理;有的工作作风不实,对出台的司改政策不认真学习、不深入解读,存在误读、误解的现象……

  改革没有退堂鼓,没有回头路。改革的实践证明,越是艰难的时候,越要坚定信心,越要凝心聚力。全省各相关部门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坚持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律,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全省积极推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围绕赋予法官检察官相应职权、落实办案责任、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着眼于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建立完善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司法责任追究办法等42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和责任。统计表明,改革后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8.3%,由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数量由原来的59%上升到87%。

  同时,正确处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的关系,主动适应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完善审判、检察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实行扁平化管理,提升了办案质效。试点法院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依法规范、缩限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选任一线优秀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体现了委员的广泛性。试点检察院积极开展大部制改革,整合内设机构,市州院和基层院机构精简31.7%,一线办案检察官增加46.3%,促进了检察权运行的专业化、职业化。

   改革的温度

  改革不是只有制度设置,不是只有措施落实,更不只是冷冰冰的照搬照做,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不断完善司法职业保障体现的正是青海司改的温度。

  人少了,案子多了,及时兑现入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我省积极主动,按照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相关要求,开展前期调研摸底和统计测算,本着不等不靠、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就低不就高、力争全覆盖的要求,去年分两批次预发了入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从去年4月份开始,省财政已经列入工资统发系统按月发放。

  同时,初步建立了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提高基层法官检察官等级,打通了一线办案优秀法官检察官职务晋升通道。完成了全省入额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套评套改工作,对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改革后工资作了全面套算。

  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在全力推进此项改革,力争以最快速度全部兑现相关人员工资待遇。省财政已预留工资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确保改革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制定出台法检两院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难度直接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初步建立。

   改革的速度

  “目前,我们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系已全部建成。”省委政法委执法督察处处长史国鑫告诉记者。

  由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牵头制定了29项涉及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配套措施,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省编办制定了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省级统一管理意见,建立了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使用机制。为解决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检察院用编需求,省编办将分3批次下达省暂控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省委组织部制定法检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试点办法,明确了改革试点期间全省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管理体制,实现了基层法检“两长”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管理;省财政厅制定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从去年1月起,省以下法检两院已纳入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中央有关“保高托低”的经费保障精神,打破原来“分灶吃饭、分级负担”的方式,实行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经费完整划转。对年均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较低的法院、检察院,省财政统一安排提高至1.6万元的标准。至此,省州县三级113个法院、检察院工资已实现省级财政统发。

  改革的成果还不止这些。3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这是我省司改再次迈出新步伐的体现;在辖区人口少、案件数量小的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和治多县检察院建立流动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立案登记制改革也全面实施,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6%,基本解决了立案难问题。公安、司法行政及涉法涉诉信访、轻罪快审、司法公开、社区矫治、人民陪审员、律师制度等领域改革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或许,这条路还很长;或许,前路多险滩。但是,因为把愚公移山的精神融入了实现中国梦的青海篇章,改革的路上我们将勇往直前。(王宥力)

   视点短评

   司改:越艰难越要坚定不移

  青海司法体制改革推行三年走到今天,改革平稳,步伐坚实,多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更是探索出了一条符合青海实际,符合欠发达地区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在改革中,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做到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扎实推进司法改革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回顾改革试点工作实践,各相关单位深切地体会到,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才能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必须始终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符合省情相结合,从我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较大等省情实际出发,着力破解特殊性、个性化难题,才能使改革既遵循中央顶层设计,又体现青海特色;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持改革的信心和定力,才能确保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必须始终坚持把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广大司法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工作有条不紊、队伍思想稳定。

  今年仍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和困难也暴露出来,少数法检两院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制度机制相对滞后;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还需不断磨合等。对此,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识清醒,措施有力,越是艰难越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因此,要着力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在诉讼程序和法院各项工作中,不断加强和创新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继续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完善法官员额制等基础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推进诉讼程序制度和审判机制改革,积极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改革,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司法民主;要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继续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协调推动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在具体改革事项中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确保在完善落实相关改革政策上不等、不拖、不打折扣,统筹解决在执行改革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切实把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职务序列配套改革措施、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等落实到位,尽快释放改革红利,增强改革成效。(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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