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须基于法定事由

28.11.2017  10:45

  青海新闻网讯 一段时期以来,陆续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所在单位无故或随便找一个理由将自己解聘,想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维权?

   市民反映

  市民陈女士说,她在西宁市一家医药公司当柜台销售员,已经连续工作了7年,前一段时间由于耳鸣住院治疗并休息了一段时间,没想到再去上班时领导以“得此病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要将她解聘!陈女士感到不解和伤心,就这一点小病而且已经治愈了至于让她失去工作吗?

   部门答复

  就陈女士的案例和类似的情况反映,记者咨询了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与本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基于法定事由,须符合下列三种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假如用人单位不是基于上述理由而随意解除合同、解聘职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必须对被解聘者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陈女士的案例中,因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基于法定事由,所以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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