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安破获6起涉枪案件,让人民生活更安全!

07.01.2017  23:40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王柯岚 报道)据青海省公安厅宣传处消息:青海省公安机关围绕危爆物品、枪支弹药“不流失、不打响、不炸响”的目标,持续加大缉枪治爆力度,并取得了阶段性战果。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3日,全省公安机关连续破获涉枪案件6起,查获各类枪支14支,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打掉制枪窝点1处,查获各类子弹1036发(其中群众主动上交124发)、火药7罐及制造枪弹工具一批。

  2016年12月2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警大队历经4个多月专案经营,在海西州公安机关协助下,先后深入都兰县察汗乌苏镇、香日德镇、诺木洪农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等地,行程3000多公里,在都兰县宗家镇抓获涉嫌非法持有、贩卖枪支的马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制式猎枪1支、制式小口径步枪1支、改制小口径步枪2支、高压气枪1支、小口径子弹25发。

  2016年12月30日16时许,西宁市湟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过往车辆时,在郑某驾驶的车辆内搜出改制发令枪1支、自制子弹232发,射钉弹35发。通过进一步审查,嫌疑人供述在其住所还藏有枪支弹药若干。办案民警连夜赶往嫌疑人住所查获金鹿牌12号单筒猎枪1支、自制半成品枪支1支、制式步枪子弹4发、制式手枪子弹3发、运动长弹107发、猎枪弹10发、自制子弹496发、火药7罐及制造枪弹的工具等物品。

  2016年12月30日,果洛州久治县公安局破获“1.14”抢劫案后,办案民警对该案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类、分析研判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尚未交代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感化教育,慑于法律威严,犯罪嫌疑人供述了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1日,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再次破获两起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枪支2支。

  2017年1月1日,海西州都兰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得“某男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后,刑警大队民警放弃节日休息时间,驱车900多公里赶赴茫崖,在茫崖行委公安局的协助下,在茫崖大浪滩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经审讯,金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出其枪支现存放在德令哈市家中。办案民警又连夜赶往德令哈,在海西州公安局的协助下查获小口径步枪1支。

  黄南州尖扎县公安局积极开展打击制贩枪支的专项行动,治安大队、坎布拉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康杨镇桥头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经审讯,马某对先后共3次从网上购买气步枪组件及零部件后组装气步枪3支(其中1支组装成半成品),并将其中1支气步枪用6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月1日,尖扎县公安局依法处以杨某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气步枪。

  2017年1月3日上午,海北州西海镇居民马某主动联系州公安局西海分局民警,询问家人生前在涉枪单位工作期间留存一些子弹,该如何处理。民警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后,马某立即将空包弹7发、五一式手枪子弹18发、六四式手枪弹38发、步枪弹61发,共计124发上缴公安机关。

  青海省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缉捕攻坚行动,全力缉捕涉枪涉爆在逃人员;深挖非法制贩枪支、爆炸物品的窝点,保持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案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督导、责任追究、考核奖惩3项机制,推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附:《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以上,黑火药1000克以上,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手榴弹、地雷、炮弹等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1支或军用子弹30发以上,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以上或气枪2支以上,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或气枪铅弹500发以上,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30支、管制刀具50把、弩2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1.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等重大案件(涉案枪爆物品达到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2.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查破案件的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特别重大的案件,各地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适当加大奖励力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