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06.06.2014  16:33

各市、州人社局、文化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78号)精神,为做好青海省参加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省文化系统的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全省文化系统的在职人员。

  已获得“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近5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推荐名额

  国家分配我省“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3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5名,全省各市(州)、省直文化系统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候选,由省评选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按照主要事迹情况,择优选择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规范。

  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养较高,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业务素质良好、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其中,拟推荐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需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制度。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推荐单位公示、全省范围公示两级公示制度,确保推荐评选工作质量。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需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6)。由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对象,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3、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我省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后,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公示无异议后,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向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查内容,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并取消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市(州)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于2014年6月12日前报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人事处)。材料包括:推荐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附电子版),其中推荐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主要事迹材料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

  2、正式推荐材料于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公示后报送。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5份;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反映本单位工作不同内容的6寸彩色照片4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片5张,并在推荐审批表上粘贴,同时附反映工作内容的5寸彩色照片1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推荐审批表可到文化部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 http://www.ccnt.gov.cn

   (六)加强材料审核,确保推荐质量。 主要事迹材料要求2000字左右,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各报送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工作,对所报送照片、审批表及文字材料务必严格把关,确保推荐工作质量。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联合成立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推荐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人事处。

  联系单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人事处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2号

  邮政编码:810000

  联系电话:(0971)8244272 (0971)8244560(传真)

  联系 人:李岩 王林

  附件:

  1、 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名单

  2、 青海省参加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4、附件5、附件6可从 http://www.ccnt.gov.cn 下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