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试用该如何维权

19.06.2015  17:01

   小王和小张在一家销售公司干了三个月,被公司视为试用期,不能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小王和小张认为公司如此做法不合情理,遂致电本报《社区周报》寻求法律帮助。

  事情缘由

  小王和小张是今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早日找到工作,她们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被同一家销售公司招用,小王便提出要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却说:“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录的员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且将正式合同与试用合同分隔开来,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小王认为她们“被试工”了,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观点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延辉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产生,就包括试用期。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者合同分隔开来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要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