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立人之本

03.07.2018  09:32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来,全国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作出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通过推进司法诚信推动了社会诚信建设。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多年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信力,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也被社会所“诟病”。有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是一种诚信缺失的表现,在案件败诉及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执行,不仅挑战的是司法权威,也挑战的是司法公信力,可谓诚信丧失殆尽。孔子曰“民无信不立。”意思是说人没有信用就没有立足之地。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就不可以在世界上立足,社会上立足,这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

  诚然,构建诚信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公信力是诚信社会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诚信社会的基础中的基础。没有司法的公信力,也就没有社会公信力。相信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征信体系的完善、信用社会的建设,让“老赖”无处遁形,寸步难行,司法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引领作用会越来越充分地得以彰显。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传统优秀文化正一步步得以回归,“诚信”在人们的期待中终将会得以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