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他人党纪绝不轻饶

11.05.2016  07:51

  【条例原文】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沿海某市矿务局副局长韩某某得知副局长张某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某花5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其后,韩某某又打电话给其情妇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在网上发帖。王某侄子将韩编好的帖子发布到网络论坛,该帖点击浏览26800余次,回复850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韩某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韩某某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应以上率下、模范遵守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而韩某某目无组织纪律,采用诬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党员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严重干扰了党和政府的干部人事工作,严重侵害了党员的合法权利。

  做官先做人,做人先立德。对党员干部而言,应做什么样的人,立什么样的德?习近平总书记已经给出了答案:“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襟怀坦白,就要虚怀若谷,有容人容事的气度和从善如流的品格,善于团结同志干事创业;公道正派,就是要在原则与感情发生冲突时,处理问题出自公心,以应有的人格魅力树立良好形象。惟有如此,才能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