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调解速裁模式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11.08.2017  17:43

    速裁机制起源于简易程序的改革。速裁程序由于其解决案件纠纷的快捷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因其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等优点,在审判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格尔木市法院速裁机制运行情况

    该院在推行“速裁”之初,通过实地考察和广泛深入进行调研,确定了“全局考虑、稳步推进”的思路,边行边试,不断改进和完善速裁制度。在速裁制度的价值追求上,做到了类案集中处理,实现了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有效破解案件增多的问题。

    该院于2017年2月探索建立了当事人主导型与法院主导型速裁相结合,法院内部案件分流与法院外部纠纷分流相结合的“双结合”速裁机制。自2017年2月底设立调解速裁中心至今(5个月时间),6名法官已办结336起案件(其中判决68件、撤诉108件、调解159件、移送1件),结案率达74%,占民事案件审结数704件的47.7%,人均办案76件。

      1.进行“专业化”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民庭设立调解速裁中心,专门负责调解、简单诉讼案件审理和裁判。调解速裁中心配备了7名员额法官,7名综合能力较强的书记员,人员配备达到了1:1,旨在集中力量,优化资源,通过专业化的机制,促进调解和简易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快速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并明确速裁法官人均年结案基数、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调撤率等考核指标基数也高于其他业务庭,督促速裁法官对案件进行“一站式”快速审理。

    2.进行广选案。只要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且符合速裁条件的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6类案件,当事人不提出鉴定、反诉等事由,且不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的,都纳入速裁的选案范围。立案法官凭借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和办案经验进行选案。

    3.当事人主导启动速裁程序。立案庭将案件当日移送至速裁中心后,速裁法官当日或次日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缩短答辩及举证期限进行速裁,若当事人同意则立即开庭并调解。若任一当事人不同意,则立即指定举证期限,在十五日答辩期满后即开庭。在速裁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如出现需要公告送达、当事人提出鉴定、案件复杂疑难的案件,及时将案件退回立案组重新分案。       

    4.坚持快解纷。在速裁案件的办理上,速裁法官注重调解,当快则快,当慢则慢,对于婚姻家庭类纠纷,反复调解;对于经济类纠纷及时判决。在工作方式上,速裁中心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借力“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更好地服务“分调裁”机制改革,推动调解速裁方式创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穷尽各种手段为当事人进行送达,速裁中心贯彻落实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采用微信、彩信、短信等方式送达,不仅顺利完成送达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速裁制度推行中遇到的困惑

    纠纷的繁简分流,需要人工对案件进行分流。调解速裁的案件是按类先由立案庭初步评估将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分到调解速裁中心进行办理,对于不适宜调解速裁的案件则立案交由审判业务庭审理,进入各庭后再随机分配至各法官,无法实现全程随机分案工作。

    创新设立调解速裁机制既是我院推进审判改革创新,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院积极践行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大举措。调解速裁机制有效优化审判资源,对于缓解我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