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及贫困退出省级抽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14.12.2016  17:31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州)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全省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实现“十三五”脱贫攻坚“开门红”,全面做好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各项基础工作,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2016年度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及贫困退出省级抽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2016年度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及贫困退出省级抽查验收方案

 

 

                                                    2016年12月12日

 

 

2016年度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及贫困退出省级抽查验收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市(州)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青办字〔2016〕74号)和《青海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青办发〔2016〕29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验收的目的

通过考核验收,全面检查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落实以及年度贫困退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夯实市(州)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责任,为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二、考核对象和验收范围

(一)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对象

全省8个市(州)党委和政府。

(二)贫困退出验收范围

2016年计划摘帽的黄南州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县,海西州都兰县和大柴旦、冷湖、茫崖行委;经省级备案的40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标注年度计划脱贫的11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组织领导

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和贫困退出抽查验收工作,在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四、考核验收内容

(一)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

1. 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市(州)党委政府对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视程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2. 工作管理。主要考核市(州)党委政府对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宣传报道、完成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的有关任务情况。

3. 减贫成效。主要考核市(州)党委政府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计划完成以及贫困人口收入增长等情况。

以上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二)贫困退出验收

1. 贫困户脱贫。主要验收脱贫户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全住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因贫辍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意愿的劳动力(含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等情况(省级抽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2. 贫困村退出。主要验收退出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贫困村道路通畅、安全饮用水、生产生活用电、村级卫生室和综合办公服务中心建设等情况(省级抽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3. 贫困县摘帽。主要验收摘帽贫困县农牧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贫困村退出率和贫困发生率等情况(省级抽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4)。

五、考核和验收方法

(一)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

1. 市(州)自查。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对照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本地区落实脱贫攻坚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提交考核验收组和省考核办。

2. 实地考评。在各市(州)自查的基础上,考核验收组结合贫困退出省级抽验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落实脱贫攻坚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评分。

(二)贫困退出省级验收

1. 验收对象。对年度确定的摘帽贫困县和退出贫困村实行全覆盖;脱贫户的抽查验收在县级扶贫开发综合信息系统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其中非贫困村中的年度脱贫户抽取占比不得低于50%,如抽取的贫困户因故不能参加验收,则就近另外抽取贫困户。对有年度脱贫人口的乡镇必须做到省级抽验工作全覆盖。

2. 验收方式。考核验收组通过听取市(州)和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进村入户核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掌握贫困户脱贫和贫困村退出的真实情况,并听取贫困群众及驻村第一书记的意见建议,对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摘帽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验收组根据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和贫困退出省级验收情况,按照8个市(州)分别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考核验收报告,主要包括考核验收的基本情况、脱贫攻坚的责任落实情况、贫困退出抽验情况、存在的问题、贫困户和贫困村未脱贫退出的原因分析及意见建议等(考核验收报告提纲模板详见附件6)。

六、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七、人员安排及保障

(一)人员安排

全省考核验收分8个工作组进行,分别由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局等单位为组长单位,各选派1名副厅级领导担任组长,省扶贫开发局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每个考核验收工作组根据考核验收任务,分小组包县开展省级贫困退出验收工作,每个验收小组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1名副厅级领导带队,成员由其它单位抽调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省扶贫开发局工作人员配合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地区之间相互交流和学习借鉴,采取市(州)之间交叉方式抽调人员参与贫困退出省级抽验。同时,各县(市、区)根据工作任务选调不少于10名熟悉业务的干部或第一书记配合开展省级抽验工作(分组安排详见附件7)。

(二)工作保障

1. 参加考核验收工作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调派1台车辆,用于保障考核验收工作,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车辆安排详见附件7)。参与省级验收的县属干部或第一书记车辆由被抽验县负责安排。

2. 考核验收组人员的食宿和差旅补助由各选派单位按规定报销,抽调的县属配合工作人员食宿和差旅补助由被抽验县承担。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市(州)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并全力配合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和贫困退出省级抽查验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好相关人员的选派和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

(二)强化责任,抓好落实。考核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总责,将具体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坚持“谁考核、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考核抽验结果可查证。各成员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选派工作能力较强和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参与考核或配合验收工作。各考核验收组按照要求,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市(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和贫困退出省级抽查验收报告及所有原始资料、表格一并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脱贫攻坚档案资料统一归档。

(三)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各考核验收组要严格执行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和贫困退出验收标准,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评分,力戒形式主义,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数字脱贫和被脱贫现象的发生。

(四)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考核验收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一条措施以及有关廉政的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形象。考核验收期间要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安全。

各考核验收组组长单位和各市(州)政府办公室确定1名联络员。

联络员名单、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名单、调派车辆牌号和司机姓名等于12月14日前报省扶贫开发局(抽调人员和联络员报名表详见附件8)。

联系人:李晓林 

电话(传真):0971-8244971    手机:13909728250 

 

附件:1. 市(州)党委和政府2016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2. 2016年贫困户脱贫抽查验收表;

3. 2016年贫困村退出抽查验收表;

4. 2016年贫困县摘帽抽查验收表;

5. 2016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脱贫计划表;

6. 市(州)党委和政府2016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和贫困退出验收报告(提纲模板);

7. 考核抽查验收人员分组及车辆安排;

8. 各单位抽调人员和联络员报名表。

 

 

(附件请在在线服务,资料管理中下载。)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