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约谈提醒实施办法

28.01.2015  10:17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约谈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和同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书记及下级党政班子正职,纪委书记对同级纪委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及下级纪委书记,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约谈提醒,以提醒警示督促其认真履行相关责任。约谈每年进行1-2次,可在年度、半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进行,也可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或发现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进行专门约谈。

  《办法》规定,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纪委适时进行约谈提醒:(一)对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安排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滞后,或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制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等次;(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三)选人用人方面存在不正之风,群众反映较多;(四)职责范围内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问题,或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五)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频发;(六)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进作风的规定措施不严格,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较大影响;(七)执纪不严,工作纪律松弛,干部职工中庸懒散奢现象严重,干部群众有较大反映;(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措施不到位、任务不落实;(九)通过信访举报、巡视监督、日常检查、办案、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有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十)约谈提醒对象因工作遇到重大挫折、职务调整变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一)其他需要进行约谈提醒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主体责任约谈提醒的承办部门为各级党委办公厅(室),监督责任约谈提醒的承办部门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约谈提醒结束后,约谈提醒承办部门应当对约谈提醒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整改工作完成后,对整改完成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反馈。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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