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出台事权划分意见进一步厘清省市(州)县三级质监职能

17.03.2016  13:12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明确省、市(州)、县(行委、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深入推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适应新形势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的需要,塑造权责统一、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的法治质监新形象。3月7日,省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三定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事权划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意见》以建设法治质监为目标,积极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大质量工作格局,从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应急事件处置、举报投诉等六个方面划分了各级承担质监职能部门的事权,明确了省、市(州)、县(行委、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权限和责任,厘清了三级质量技术监督事权,推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质监工作效能,努力实现全省范围内质监职能全覆盖。《意见》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事权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框架下,依据质监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立足省、市(州)、县三级质监职能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事权,贯穿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四大质量基础,紧紧围绕提升全省重要消费品和特种设备“两大安全”为中心的质量工作,制定了涵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产品质量监督、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权。

  《意见》顺应我省当前质监体制调整形势,对质监体制改革后各级质监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好各自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将对“质量强省”战略深入实施,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向“质量时代”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