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杯司机心存侥幸 领受刑罚追悔莫及

11.05.2020  19:10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酒驾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预防和遏制饮酒驾车危险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5月9日下午,门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六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宣判。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的刑罚。

        典型案例一:明知他人饮酒而提供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020年1月5日16时30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让醉酒的阿某某驾驶其车辆,自己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同车行驶。期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无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经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阿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案例二:  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三轮电动车行驶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世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世龙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56.93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10月2日23时15分,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进入浩门镇西秀水小区大门时,撞到小区大门处的栏杆,造成栏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39mg/100ml。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发军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案例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常见的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车行驶至康庄大道锦翠佳苑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34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当天,门源县法院审理另外两起醉驾案件,被告人冶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酒驾”是长期以来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之一,“醉驾”入刑以来,执法司法部门对酒驾的监管和判处力度不断加大,但总有人心存侥幸,酒驾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归根到底是没有意识到酒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从根本上杜绝酒驾的发生,除了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大处罚力度,最关键的还是要靠民众自觉守法。门源县法院将以此次集中审理为契机,坚决依法严惩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浓厚氛围。

        法官寄语: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比比皆是,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承受身体伤痛,驾驶员不仅要受到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制裁,还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会受到吊销驾驶证,五年禁驾的行政制裁,严重的会带来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美满,请驾驶员们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远离酒驾,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共建平安和谐幸福家园。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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