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究竟谁来买单

27.10.2015  17:37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孙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余款174957元,被告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2012年7月13日,被告蒋某与原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蒋某又将商品房转让给孙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实际使用人孙某也一直未缴纳剩余购房款,原告向被告蒋某索要剩余房款时,其推脱称房子自己未居住,不同意付款。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孙某与蒋某为亲戚关系。孙某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其与该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庭追加孙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官结合本案实际主持调解,孙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余款174957元。

  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产权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予以支持。同时规定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所以,只有遵循法律,依法办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使双方当事人在案结事了的同时接受了一次很好的法治教育。